广问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中国政府就美国《通胀削减法案》提起WTO诉讼(DS623案)
导读:本案是中国政府在美国《通胀削减法案》出台歧视性补贴措施后,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主动发起法律挑战的标志性案件。历经磋商、专家组设立、书面陈述与实质性会议等全流程法律博弈,2026年1月30日,WTO专家组发布裁决,全面支持中方主张,裁定美方措施违反WTO规则,并严正驳回了美方援引“公共道德”例外进行的抗辩。广问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接受中国政府委托,作为申请方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磋商、书面陈述、实质性会议等各阶段案件的审理和准备工作。本案不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在海外市场的公平竞争权益,更在国际社会面前展示了中国坚定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的决心,为全球绿色产业抵制保护主义、回归公平竞争树立了重要判例。
一、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非诉案例(WTO争端解决)
业务类别:WTO与国际贸易
承办时间:2024年3月-2026年1月(专家组裁决阶段),后续上诉阶段持续进行
承办律师事务所:北京广问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简介:管健,合伙人,国际贸易与WTO、国际投资
管健律师是北京广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独立咨询监督委员会委员。他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法律领域从业20年,代表中国政府主办和参与多起WTO争端解决案件,参与中国政府开展的双边和区域贸易和投资协定谈判,并代表中国企业和商协会参与了一系列国际经贸摩擦和贸易合规案件,包括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美国对华301调查、特别301调查、WTO合规审查、出口管制与制裁合规等。管健博士已经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了20多篇与国际贸易和投资相关的文章。
二、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6日,美国《通胀削减法案》正式完成立法。该法案以税收抵免方式为电动汽车等清洁能源项目提供补贴,官方估计价值近4000亿美元,独立研究估计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被学界称为“现代经济史上最大的单一补贴措施”。IRA虽以应对气候变化为名,实则包含多项歧视性条款。在电动汽车领域,法案规定消费者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最高7500美元税收抵免,前提是整车必须在北美组装,且电池组件及关键矿物须满足特定比例的“本地含量”要求。法案还设置“受关注外国实体”条款,明确将中国排除在补贴范围之外。
IRA出台后,中方通过多种渠道持续表达关切,但美方未予纠正。2024年3月26日,中国就美国IRA项下新能源汽车补贴等措施向WTO争端解决机构申请进行磋商,案件编号为DS623。中方指控的补贴措施包括:清洁车辆补贴、能源财产投资税收抵免、清洁电力投资税收抵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生产税收抵免以及清洁电力生产税收抵免。中方主张,美方以使用美国等特定地区产品作为享受补贴的前提条件,歧视中国等WTO成员的产品,构成GATT第3条第4款关于国民待遇的义务的违反,也违反TRIMs协议等。
2024年4月5日,美国接受磋商请求;5月7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进行了正式磋商,但磋商未能解决双方分歧。同年7月15日,中国致函DSB主席正式请求设立专家组;9月23日,DSB正式同意设立专家组。在专家组审理过程中,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欧盟、日本、韩国、英国等二十余个WTO成员保留了第三方参与权利,形成了广泛支持中方立场的国际态势。
广问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接受中国政府委托,作为申请方代理律师,全程参与了磋商、书面陈述、实质性会议等各阶段案件的审理和准备工作。
2026年1月3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向全体成员散发DS623案专家组裁决报告(WS/DS623/R)。专家组裁定美涉案清洁能源补贴措施违反WTO规则,驳回美方所谓“涉案措施是为保护美国公共道德”的抗辩,要求美方取消涉案补贴措施。
2026年2月24日,美国正式通知DSB对专家组裁决提出上诉。由于WTO上诉机构自2019年底起因美国持续阻挠法官任命而陷入瘫痪,美方上诉的实际效果是使裁决处于“法律效力悬置”状态,无法通过DSB正式通过并产生约束力。中国对美方将裁决上诉至已瘫痪的上诉机构表示失望。欧盟表示,此案凸显了上诉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三、法律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IRA项下各项税收抵免措施以“国产含量要求”为享受补贴的前提条件,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义务;其二,该要求是否违反TRIMs协议禁止使用违反国民待遇义务的投资措施的规定;其三,上述措施是否构成SCM协议禁止的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条件的补贴(即进口替代补贴);其四,美方援引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主张其歧视性补贴措施是为保护美国公共道德所必需,该抗辩是否成立。
(二)代理思路
针对上述争议,代理律师团队制定了系统性的法律应对策略。首先,精准锁定美方措施的违规性质——IRA的国产含量要求并非单纯的技术标准,而是以使用美国原产货物作为获得补贴的直接条件,从法律性质上属于WTO规则明确禁止的贸易歧视。
其次,构建多层次的违规论证体系。在国民待遇层面,论证美方给予使用美国产品的申请者以税收抵免,而使用进口产品的申请者则无法获得同等优惠,构成“低于同类进口产品的待遇”,直接违反GATT第3条第4款。在投资措施层面,论证国产含量要求属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违反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及附件所列明的禁止性措施。在禁止性补贴层面,论证该措施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条件,构成SCM协议第3条第1款(b)项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
体关联,“促进国内制造”“建立更有韧性供应链”等目标更像是国内经济与产业目标,不当然等同于公共道德目标;其二,证据薄弱——美国实际上允许一定比例的外国投入且这一比例逐年递增,但美方未能说明为何这些灵活要求仍与公共道德保护目标之间存在合理联系;其三,综合判断——结合美国在能源、芯片、人工智能等领域实施产业支持政策的证据,美国措施并非真正为了保护公共道德目标。
最后,在程序层面,团队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赋予申请方的程序权利,在磋商阶段即提交详实的法律意见,在专家组设立后提交完整的书面陈述,并在实质性会议中配合中国政府代表进行口头陈述和法律辩论,确保中方立场得到全面、清晰的呈现。
(三)案件结果
2026年1月30日,WTO专家组发布裁决(WS/DS623/R),全面支持中方主张。
法律认定:专家组认定美国IRA中的国产含量要求构成WTO规则禁止的贸易歧视。相关措施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国民待遇义务,理由是:美国将使用美国原产货物作为获得补贴的条件,据此给予的待遇低于同类美国产品,违反了WTO成员不得通过税收或其他国内费用影响国内产品与进口产品之间公平竞争的原则。
在TRIMs协议层面,专家组认定国产含量要求违反了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因其属于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在禁止性补贴层面,专家组认定上述措施构成SCM协议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补贴的授予以使用国产货物替代进口货物为条件,这种做法违背了WTO补贴规则的核心原则,即成员不得通过补贴扭曲国际贸易流向,使本国产品获得优于进口产品的竞争地位。
“公共道德”抗辩被驳回:美方援引GATT第20条(a)款“公共道德”例外,主张其歧视性补贴是为保护美国公共道德所必需,包括应对气候变化、保障供应链韧性等目标。专家组全面驳回了美方的抗辩,认定美方未能证明国产含量要求与公共道德目标之间的具体关联,且美方的措施设计本身存在内在不一致性——允许一定比例的外国投入却仍声称措施是为保护公共道德目标所必需。这一驳回具有重要的判例价值,为今后WTO成员方援引“公共道德”例外抗辩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裁决要求与时限:WTO专家组要求美国在2026年10月1日前,取消相关歧视性清洁能源补贴措施。
四、结语与建议
DS623案是中国政府在美国出台《通胀削减法案》这一大规模歧视性补贴法案后,首次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框架下主动发起法律挑战并取得全面胜诉的标志性案件。本案的胜诉具有多重重要意义。
从法律层面看,专家组裁决全面支持中方主张,系统认定了IRA国产含量要求违反GATT国民待遇义务、TRIMs协议及SCM协议关于禁止进口替代补贴的规定,并严正驳回了美方的“公共道德”例外抗辩,为未来类似的绿色保护主义案件确立了重要的判例边界。本案是中国充分运用国际经贸规则维护自身利益能力的体现,为后续应对类似的贸易保护案件提供了有效支持。
从产业层面看,本案守住了中国清洁能源产业在海外市场开展公平竞争的空间。近年来,中国在绿色制造和新能源领域持续发力,已形成领先优势,但相关发展正受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干扰和冲击。本次裁决为中美在绿色产业领域的贸易争端提供了规则层面的解决路径,也为中国继续推动绿色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从国际层面看,DS623案得到了二十余个WTO成员方的广泛支持,包括欧盟、日本、韩国、英国等主要经济体,表明美国IRA的歧视性补贴措施不仅直接损害中国利益,也引起了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普遍关切。本案为其他WTO成员提供了维权的示范,有助于增强发展中成员对多边贸易体制的信心,也为中国在后续的WTO改革以及国际贸易规则重构过程中积累了更多话语权和谈判底气。
从律所层面看,DS623案是广问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在WTO争端解决领域专业能力的重要体现。团队接受中国政府委托,作为申请方代理律师全流程参与本案的审理和准备工作,展现了对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的深刻理解、对复杂贸易规则的技术性把握能力,以及在国际法律舞台上维护国家利益的专业担当。本案进一步巩固了广问律师事务所在国际贸易与WTO领域的专业领先地位。
本案也揭示了当前WTO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结构性困境。美国在上诉机构运作瘫痪后仍将本案裁决上诉至已无法正常运转的上诉机构,实质上使裁决处于悬置状态,无法通过DSB正式通过并产生约束力。这一局面是中美经贸摩擦长期化、复杂化的微观缩影,也给中国未来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了程序上的挑战。
展望未来,中国企业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策略不应仅限于法律层面的被动应对,而应向多维协同的主动布局转型。一是注重“法律+产业”双线协同,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法律博弈的同时,加快产业技术升级,减少对单一市场的依赖,通过本地化生产、多元化供应链等方式降低关税壁垒和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经营风险。二是加强“规则+政策”双重储备,持续跟踪美国IRA的执行进展及WTO裁决后续发展,预判各国绿色补贴政策的合规边界,提前搭建内部合规体系,并以本案为契机,更积极地参与WTO改革和国际贸易规则重构的对话进程。三是升级“法律+外交”复合策略,在专业法律抗辩基础上,深化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绿色产业政策、补贴规则等议题上的国际协调,共同抵制保护主义做法。四是善用多边机制与贸易救济工具箱,综合运用WTO争端解决、贸易壁垒调查、反制措施等多元法律手段,形成对等制衡能力,以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和产业的海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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