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4

欧盟反倾销调查:追溯征税风险再现 ——复合木地板案敲响警钟

一、 事件概述:九年沉寂后的“又一次”


2025年7月14日,欧委会公布对华复合木地板(MWF)反倾销终裁,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10.4条,对进口登记日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月15日(初裁公布日)之间已清关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继于2016年8月4日,裁定对产自中国的特定冷轧钢产品进行追溯征税后,虽然欧委会近年来在多起案件中启用“进口登记”制度,但真正追溯征税始于2025年1月赤藓糖醇案。本次木地板案裁决则标志着欧委会未来执法尺度可能日渐收紧,值得所有对欧出口企业高度警惕。


二、 制度要点:进口登记与追溯征税


依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0.4条规定,最终反倾销税可对在临时措施实施日前不超过90天、且不得早于调查启动日已进口清关用于消费的产品征收。这就是所谓的“追溯征税”。要触发追溯征税,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a)已按规定完成进口登记;  

(b)给予进口商评议机会;  

(c)存在长期倾销史,或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倾销及损害;  

(d)立案后进口量出现“进一步大幅增长”,且足以严重削弱最终反倾销税的救济效果。[1]


进口登记则规定在《基本条例》的第14.5条,欧委会可指令海关对涉案产品进行登记,为后续可能追溯征税做准备。但进口产品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2]


总结起来就是说,如果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欧委会可以裁定对进口登记之日后,并且落在初裁前90天之内这段期间内进口清关的涉案产品进行追溯征税。


三、复合木地板案:欧委会如何认定四项条件


在复合木地板一案中,欧委会就追溯征税的四项条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欧委会认为相关产品已按照《基本条例》第14.5条完成登记,符合以上(a)项条件。欧委会亦认为,随着反倾销初裁的的公布,进口商已获发表意见的机会,符合以上(b)项条件。[3]

至于(c)和(d)项条件,欧委会则针对各利害关系方的评议进行了更详细的论述。


关于倾销历史或进口商知情


欧委会认为,立案公告及申诉书的非保密版本已载明并提供证据证明了倾销幅度及损害。因此,欧委会认定进口商及用户知道或应当知道所称的倾销行为及其程度和损害。据此,回溯征税的该项条件已满足。

然而,多名利害关系方认为,欧委会应考虑订单与到货之间数个月的前置时间,进口商在下单时不可能知道存在倾销。欧委会援引欧洲普通法院的观点指出,“第10.4条(d)项要求‘调查期外进一步实质性进口增长’,应结合时间、数量及其他情形评估。该条款指向‘进口’而非‘订单’。法院指出,登记期内及此前进口的低价货物可能共同构成库存,削弱最终措施救济效果。”[4]


且欧委会重申,进口商自立案公告发布起即应知可能回溯征税;条例目的并非惩罚,而是防止救济效果被严重削弱。因此,应关注进口的整体效果,而非个别进口商主观意图。欧委会不否认订单与到货存在数周或数月间隔,但认为进口商仍可寻求替代方案(如转售欧盟外或重新谈判)。因此利害关系方的相关异议被驳回。


进一步实质性进口增长可能削弱最终反倾销税救济效果


欧委会参考Eurostat数据指出,自立案公告发布后首月至临时措施实施前末月(2024年6月至12月),平均月进口量较调查期平均增长56%,亦较2023年同期增长66%。若截取立案后首月至登记前末月(2024年6月至9月),则平均月进口量较调查期平均增长53%,较2023年同期增长52%。上述两项结果均表明立案后进口量大幅增加。而同期欧盟消费量却下降5%。在无其他解释情况下,欧委会认定进口激增表明存在囤货行为。

同时,2024年6–9月平均进口单价较调查期均价低4.1%;6–12月较调查期低3%。表明进口量激增同时价格更低。欧委会认为,大量低价货物在临时措施生效前进入欧盟,足以削弱措施救济效果。 

综上,欧委会认定《基本条例》第10条第4款所定回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的条件已成就。应对已实施条例登记的相关产品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四、 企业应对:把风险降到最低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如何应对可能的追溯征税风险呢?我们简单进行了总结:


1. 精准排产与出货  


立案日起立即启动“90日倒计时”,排产、物流、销售三部门同步拉通,避免在初裁生效前90天内集中出货。可考虑长周期订单可拆分、延后或转口至非欧盟市场。  


2. 与客户有效沟通  


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将立案信息、90日追溯征税红线及可能产生的额外税负完整告知;在此基础上,共同评估延后交货、分批出货或转口分拨等可行方案,并以补充条款形式明确若触发追溯征税,由哪一方承担、如何分担,避免后续争议。


3. 准备数据与抗辩  


提前准备好海运周期、订单日期、库存证明等数据,为后续行业应诉和企业应诉过程中针对追溯征税提出的抗辩提供子弹。 


4. 替代供应链布局


评估海外布局供应链的可行性,但需聘请专业咨询、法律机构进行分析评估论证,科学审慎地进行决策,且应当针对反规避、原产地风险进行制度性防控安排。 

 

五、结语:警钟已响,未雨绸缪  

 

复合木地板案表明,欧盟可能未来会将“进口登记+追溯征税”从“例外工具”变为“常规武器”。未来对欧出口企业都需把可能的“追溯征税风险”纳入考虑。唯有提前有效规划,才能在日益收紧的贸易救济环境中稳住欧盟市场份额。

 

注释:

[1]参见《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0.4条。

[2]参见《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14.5条。

[3]参见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 2025/1342《欧盟对华复合木地板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决》,第343,344段。

[4]同上,第355段。

 

作者简介:


童靖婧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及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法学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她专注于国际贸易救济、WTO争端解决、供应链合规及国际投资领域,拥有十余年执业经验。曾代理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2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起贸易救济案件,涉及钢铁、化工、轮胎、食品等行业,多次助客户赢得零税率或最低税率。深度参与应对《欧盟外国补贴法》《欧盟禁毁林法》《美国涉疆法案》等新兴贸易壁垒,为企业提供精准合规方案。


此外,她长期为中国商务部、贸促会、商协会及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推动中国贸易法律实践与国际接轨。